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9 10:07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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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项目编码:04031

二、主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

四、申请条件

(一)审批范围: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新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2、申请条件:

1、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试办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新业务;

2、企业可以试办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新业务;

3、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对试办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试办新业务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备案的新业务名称、新业务试办范围(地域)、试办期限及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新业务试办方案,包括新业务简述、试办计划、资金及人员保障措施、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等;

(三)新业务技术方案;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自评估报告;

(五)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六、基本流程

试办企业于业务开通前20个工作日,通过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管理系统,向住所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备案机关)递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试办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属于新业务的,备案机关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备案机关无法判定是否为新业务的,应当自收到全部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属于新业务的,备案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试办企业。不属于新业务的,备案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试办企业。

七、审批时限

试办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属于新业务的,备案机关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发放备案编号。

十、监督检查要求

试办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周,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向备案机关报告新业务实施进展、网络信息安全评估、用户投诉处理等情况。

十一、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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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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