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9 10:12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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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项目编码:04030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空间业务处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四)《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33号);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或频率批复;  

3.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并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频率批复;  

4.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  

5.有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  

6.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7.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9.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还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2.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等技术参数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3.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电磁环境、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设置地球站所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5.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相互产生有害干扰。如所设地球站涉及国际协调,应完成相关国际协调工作;对于确实难以完成国际协调的,应作出相应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符合(二)中第3、4、5、6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3.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的要求;  

4.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  

5.拟使用的卫星频率资源由合法经营者提供。  

(四)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  

2.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  

3.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附录所列基本资料的技术方案(含《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4.可用资金证明材料;  

5.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6.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7.申请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应提交(二)中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  

(2)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3)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  

2.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3.已办理相关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手续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  

1.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批准建立卫星通信网证明,并书面通知网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如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等材料进行专家审查的,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工作,出具审查结论。我部将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审查工作所需时间(一般为30至60个工作日);  

(二)设置卫星地球站的: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除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以外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书面批准申请人设置使用地球站;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期间,需要邀请专家进行干扰分析、测试验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双边协议,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协调,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台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  

2.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如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证明材料等进行专家审查的,或需要邀请专家进行干扰分析、测试验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但将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审查工作所需时间。  

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双边协议,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协调,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审批决定证件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以批复文件方式进行批准。  

设置卫星地球站(含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十、年检要求  

申请人应对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进行年检。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送《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上年度卫星通信网建设和运行材料。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申请设置使用卫星测控站、关口站、国际专线地球站的,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申请设置使用其他类型卫星地球站的,根据行政审批权下放和台站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批准建立的卫星通信网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需要变更卫星通信网使用的卫星、频率、极化、传输带宽或者通信覆盖范围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批准设置的卫星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地球站站址、频率、极化、发射功率、天线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设置使用单收卫星地球站,且不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信息接收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不按《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应当按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地球站,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入网开通各种类型或者型号的陆地移动地球站设备,应当提前四十五日填写《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备案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临时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涉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卫星地球站使用的频率资源需按年缴纳频率占用费。卫星地球站(含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250元/每站每兆赫兹(发射)。  

收费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十二、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如下:

附件一: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附件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附件三: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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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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