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
项目编码:04026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四十五条;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四条。
四、申请条件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
(一)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运营企业
(二)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
(三)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
上述企业投资建设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含国内跨省一级干线传输网、国际通信基础设施)以及限额以上的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项目须按本行政许可履行审查手续。
申请条件包括:
(一)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国家法律法规;
(三)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五)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六)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申请材料
(一)以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形式申请审核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档):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申请人传输网现状(包括路由图、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3、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4、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
5、滚动规划期末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建设项目框架。
(二)未纳入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项目,应提交:
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外,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一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根据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基本流程和审批时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以将当年拟建设的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项目编制成企业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申请审核。未纳入规划项目需单独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对于受理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技术方案、投资方案、项目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三)延续、变更、补办程序
1、延续程序
《省际干线传输网滚动规划》批复有效期为一年,未完成项目需提出申请延期建设,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延期申请表;
(2)项目延期情况说明。
2、变更程序
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变更申请表;
(2)项目所变更情况说明。
3、补办程序
批复文件遗失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批复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工信部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答复告知单位通过或不予通过项目审查。
九、年检要求
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010-68205109,68205117
十一、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