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9 10:54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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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项目编码:04024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空间业务处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四)《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1999〕835号)。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设置使用的卫星网络空间电台,或境外卫星网络空间电台需要在中国境内使用频率提供服务的,均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操作空间电台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资金;

3.具有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际相关规则规定义务的能力;

4.拟申请的卫星网络空间电台主要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5.卫星网络空间电台拟使用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完成与国内、国际相关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协调工作,并达成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申请函;

2.申请人资格证明;

3.申请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说明;

4.拥有必要资金的证明材料;

5.卫星网络空间电台项目背景和批复情况说明;

6.对于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需要在中国境内使用频率资源)的境外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应提供境外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台执照或证明材料;

7.对于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8.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9.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10.与国内、国际相关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完成协调的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1.我国境内单位申请设置使用卫星网络空间电台,或境外卫星网络空间电台需要在中国境内使用频率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完整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2.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并通知其办理设台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如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证明材料等进行专家审查的,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工作,出具审查结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我部将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审查工作所需时间(一般为30至60个工作日)。

七、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如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证明材料等进行专家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将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审查工作所需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空间电台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500元/每兆赫兹(发射)

九、审批决定证件

对于拟设置的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属境内单位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对于拟设置的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属境外单位的,以频率使用许可方式批复。

十、年检要求

需年检。获准在我国境内运营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送上年度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基本运行情况,空间电台各转发器出租出售的具体频段和对应的用户单位名称等有关材料。

十一、注意事项

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空间电台轨道位置、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等技术参数或使用用途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办理设台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实施变更。

频率使用期限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卫星网络空间电台使用的频率资源需按年缴纳频率占用费。空间电台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500元/每兆赫兹(发射)

收费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十二、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如下:

附件一: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附件二: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附件三:非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星座)技术资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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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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