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项目编码:04022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频率规划处。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十九条。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3、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4、如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二)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实效发射(例如为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2、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例如技术交流、参展、体育比赛等)的: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3)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如果进口单位是最终用户,还须提交频率台(网)批准文件;
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
3、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5、如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批准的,提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二)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实效发射的:
(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
(3)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2、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的:
(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
(3)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4)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
六、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见附件二。
七、审批时限
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十、年检要求
无年检。
十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进关核准,由进口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二)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实效发射的进关核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的进关核准,由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四)根据国家对外经贸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预先审核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审核申请,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