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号
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项目编码:04020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地面业务处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七条。
(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号令)。
(三)其他相关呼号管理规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呼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呼号管理规定等;
(二)申请的呼号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呼号的分配规划;
(三)有可利用的呼号资源;
(四)拟使用呼号的电台应是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电台类型;
(五)拟使用呼号的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六)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三)相关的无线电台执照,或者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应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应当向原指配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指配;
(四)无线电台(站)呼号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指配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七、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文件
无线电台(站)呼号使用批复,或与无线电台(站)设置批复、台站执照同时发放。
十、年检要求
无年检。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分配的呼号号段内,指配本地区无线电台(站)呼号;
(二)交通等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分配的呼号号段内,指配船舶电台呼号。
十二、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