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9 11:11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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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号 

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项目编码:04020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地面业务处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七条。

(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号令)。

(三)其他相关呼号管理规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呼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呼号管理规定等;

(二)申请的呼号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呼号的分配规划;

(三)有可利用的呼号资源;

(四)拟使用呼号的电台应是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电台类型;

(五)拟使用呼号的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六)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三)相关的无线电台执照,或者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应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应当向原指配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指配;

(四)无线电台(站)呼号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指配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七、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文件

无线电台(站)呼号使用批复,或与无线电台(站)设置批复、台站执照同时发放。

十、年检要求

无年检。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分配的呼号号段内,指配本地区无线电台(站)呼号;

(二)交通等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分配的呼号号段内,指配船舶电台呼号。

十二、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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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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