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9 11:18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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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三)《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五、许可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工作条件安全可靠,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三)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六)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不会对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七)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无线电台(站)拟用频率需国际、国内协调的,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八)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二)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四)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

(五)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

(六)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

(七)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提供已完成国际、国内协调的相关资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进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的,应当尽快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的,应当向原执照核发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五)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六)停用或者撤销无线电台(站)的,应当自停用或者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执照核发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报告设备处理情况。

(七)被无线电管理机构撤销的无线电台(站)的,应当自被撤销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批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报告其无线电设备的处理情况。

八、告知方式:

批复、无线电台执照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010-6800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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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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