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分配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无线电频率分配
项目编码:04018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地面业务处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四、申请条件
(一)遵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
(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三)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对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用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功能描述、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城市或者乡村)和建设计划等;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拟使用系统(设备)的典型射频指标、系统配置、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复用率、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提供具体点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
六、基本流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需要进行国际、国内协调,但未完成的,向申请人发出协调通知书;待完成协调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2.不需要进行国际、国内协调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协调通知书及材料补正告知将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逾期未发的,视为受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审查期间,可以举行听证、组织专家评审。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条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将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四)要求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原审批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六)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七、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频率使用批复。
十、年检要求
无年检。
十一、注意事项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业余无线电台(站)和公众对讲机不需要取得频率使用许可。
十二、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