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9 11:45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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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项目编码:04013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政策标准处

三、设定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四)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五、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二)项目建议书(样表见附件2)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专用表格(样表见附件3)

(四)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五)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公司登记证

2.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

3.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

4.资信证明

(六)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

1.公司登记证

2.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3.结论

(七)其他材料

1.合资公司拟通过已有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成立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2.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以上内容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进行说明、解释。

六、基本流程和审批时限

1.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4)《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2.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3.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家发改委审批。转送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目前,根据有关规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容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经审核通过,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九、年检要求

无年检。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206170

十一、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1:审定意见书申请材料样式

附件2:项目建议书

附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专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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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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