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9 11:52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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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

项目编码:04012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民爆处

三、设定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五条;  

(二)《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1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安〔2013〕61号)。  

四、申请条件

(一)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

(二)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

五、申请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出口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

(六)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具备与进口量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满足行业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不低于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和储存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使用说明(相关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进口民用爆炸物品,申请单位和收货单位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收货单位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及合法使用证明。

(七)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申请后,应视申请是否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表格填写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1.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告知书》,退回申请人有关材料原件。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十、年检要求

无年检要求

十一、注意事项

(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需延期或者变更审批事项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并凭原审批单换领新审批单。每单仅限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二)进出口企业申请退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申请退运时需提交申请文件、退运保函、原《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及相应报关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出具情况说明。

(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企业,应当自获准进出口后3个工作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报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企业出口硝酸铵,应当向注册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审批手续。

十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205387

投诉电话:010-68205378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十三、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见附件。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示范文本

附件2: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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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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