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9 12:10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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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项目编码:04007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禁化武监管核查处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

(二)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三)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四)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五)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甲级资质单位出具);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八)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书》;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及审批时限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的申请单位需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并将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签发批准文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审批通过的,将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九、年检要求

无。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010-68205590

十二、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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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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