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8-03 09:50 来源: 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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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08007

项目名称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子项

[08007-001]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08007-002]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08007-003]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审批部门

民政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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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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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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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编码

08007-001

子项名称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备注


子项编码

08007-002

子项名称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备注


子项编码

08007-003

子项名称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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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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