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项目编码
08007
项目名称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子项
[08007-001]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08007-002]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08007-003]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审批部门
民政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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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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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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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编码
08007-001
子项名称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法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备注
无
子项编码
08007-002
子项名称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法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备注
无
子项编码
08007-003
子项名称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法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