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项目编码
08002
项目名称
外国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子项
审批部门
民政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点击子项查看
审批对象
点击子项查看
设定依据
点击子项查看
服务指南
点击子项查看
子项编码
08002-001
子项名称
外国商会成立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外国商会
设定依据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第四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审查。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书件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查同意的证件;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退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八条:“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名称和地址;2.组织机构;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身份;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5.活动内容;6.财务情况。(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三)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 ”
第九条:“成立外国商会的申请经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持审查同意的证件,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
第十二条:“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经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
备注
无
服务指南
待部门提供
子项编码
08002-002
子项名称
外国商会变更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外国商会
设定依据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第四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审查。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书件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查同意的证件;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退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八条:“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名称和地址;2.组织机构;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身份;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5.活动内容;6.财务情况。(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三)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 ”
第九条:“成立外国商会的申请经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持审查同意的证件,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
第十二条:“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经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
备注
无
服务指南
待部门提供
子项编码
08002-003
子项名称
外国商会注销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外国商会
设定依据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第四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审查。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书件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查同意的证件;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退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八条:“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名称和地址;2.组织机构;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身份;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5.活动内容;6.财务情况。(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三)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 ”
第九条:“成立外国商会的申请经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持审查同意的证件,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
第十二条:“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经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
备注
无
服务指南
待部门提供
子项编码
08002-004
子项名称
外国商会修改章程核准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外国商会
设定依据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第四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审查。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书件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查同意的证件;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退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八条:“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名称和地址;2.组织机构;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身份;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5.活动内容;6.财务情况。(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三)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 ”
第九条:“成立外国商会的申请经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持审查同意的证件,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
第十二条:“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经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
备注
无
服务指南
待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