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8-03 14:15 来源: 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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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10003

项目名称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子项

审批部门

财政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审批对象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0项: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第四条“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第九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第十条 “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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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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