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8-03 14:17 来源: 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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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10002

项目名称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子项

审批部门

财政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海洋局

审批对象

用岛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十五条“(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七条“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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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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