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8-03 14:19 来源: 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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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10001

项目名称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子项

审批部门

财政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海洋局

审批对象

用海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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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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