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项目编码
12009
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子项
[12009-00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2009-00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2009-00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2009-00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审批部门
国土资源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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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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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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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编码
12009-001
子项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备注
无
子项编码
12009-002
子项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子项编码
12009-003
子项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子项编码
12009-004
子项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子项编码
12009-005
子项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