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8-03 15:35 来源: 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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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12005

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子项

[12005-001] 新设采矿权登记

[12005-002] 采矿权转让审批

[12005-003] 采矿权延续登记

[12005-004] 矿区范围划定

[12005-005] 采矿权变更登记

[12005-006] 采矿权注销登记

[12005-00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审批部门

国土资源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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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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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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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编码

12005-001

子项名称

新设采矿权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5-002

子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5-003

子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5-004

子项名称

矿区范围划定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5-005

子项名称

采矿权变更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通过)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5-006

子项名称

采矿权注销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5-007

子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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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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