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8-03 15:47 来源: 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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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12004

项目名称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子项

[12004-001] 新设探矿权登记

[12004-002] 探矿权延续登记

[12004-003] 探矿权保留登记

[12004-004] 探矿权注销登记

[12004-005] 探矿权变更登记

[12004-006] 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

[12004-007] 探矿权转让审批

审批部门

国土资源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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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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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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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编码

12004-001

子项名称

新设探矿权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4-002

子项名称

探矿权延续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4-003

子项名称

探矿权保留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4-004

子项名称

探矿权注销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4-005

子项名称

探矿权变更登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4-006

子项名称

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备注

子项编码

12004-007

子项名称

探矿权转让审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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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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