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
一、事项名称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许可审批
二、事项类别
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第八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73 号)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部令 第26 号)。
四、受理机构及决定机构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五、办事条件
1.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合法企业;
2.对方贸易国是《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受控物质所对应的修正案的缔约方;
3.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种类和用途符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相关要求;
4.消耗臭氧层物质来源合法;
5.相关审批资料真实有效。
六、申请材料
1.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书;
2.申请进出口属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须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经营许可证;
3.对外贸易合同及国内购货合同;
4.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进出口单位应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七、办理基本流程及流程图
1.材料受理。进出口单位将《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同时在 ODS 进出口管理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并将电子表格上报至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申请审查。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审批单。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办理审批单。
4. 传送电子数据。在发放审批单的同时,所批准的进出口单位的相关数据将传送到国家商务部数据中心。
八、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发放证照名称及样式: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
十一、表格下载:
环境保护部网站“网上办事”入口
十二、审批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并通过邮寄方式将文件送达。
十三、监督检查: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
监督部门: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15 号
(二)电话投诉:(010)66556878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 5 号 811 室
联系电话:(010)82268920、82268911(二)电话咨询:(010)82268920、82268887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 5 号 811 室
邮政编码:100035联系电话:(010)82268920、82268911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 5 号 811 室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7:30
十六、乘车路线:
1.地铁二号线积水潭站下车向西步行 10 分钟即可。
2.乘坐 347 路、运通 104 路、特 8 路公交车至玉桃园站下车,西行 400 米即至。
审批状态查询:
可在审批系统综合查询板块中查询实时审批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