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11-28 15:21 来源: 能源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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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批流程图


事项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审批范围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五)《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六)《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七)《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八)《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申报材料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政府指定的煤炭投资主管部门)转报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上报的项目核准请示文件(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原件,一式5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符合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规范,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要求包括招标内容)(原件,一式5份)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审批权限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4.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仅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项目,审批权限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征求安全意见时间除外。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010-68505049      68505050

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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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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