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12-01 10:11 来源: 旅游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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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4001

三、办理依据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旅游局或者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国家旅游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依法设立的旅行社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2. 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下载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前往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现场办理或快递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办理。

九、申请接收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现场受理或快递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旅行社提出申请。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出具请示和证明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审批并发批复文件。

4.旅行社依法交齐质保金后,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二)依申请变更(一般程序)

1. 旅行社提出申请。

2.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 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补证(一般程序)

1. 旅行社提出申请。

2.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 国家旅游局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依申请注销(一般程序)

1. 旅行社提出申请。

2.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审批并发批复文件,销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十二、审批时限

国家旅游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国家旅游局批复(旅发)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快递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办事大厅。

(二)电话咨询:010-6520130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013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xsc@cnta.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909室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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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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