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12-23 08:17 来源: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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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二、审批范围

我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等项目实施机构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项

(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2011年第11号)

四、申报材料(一式3份,附光盘)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

(五)项目设计文件

(六)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3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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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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