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12-23 08:17 来源: 发展改革委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一、事项名称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二、审批范围
我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等项目实施机构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项
(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2011年第11号)
四、申报材料(一式3份,附光盘)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
(五)项目设计文件
(六)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3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薛源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