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12-23 08:25 来源: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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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二、审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煤层气对外合作风险勘探区块、对外合作开发区块和对外合作总体开发方案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六)《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十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十二)《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十四)《煤层气产业政策》(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十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规划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

(一)具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企业呈报的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的审批请示(一式5份)

(二)总体开发方案(一式5份)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5份,复印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项目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的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合同

5.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重叠及处理情况说明

6.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7.项目招标内容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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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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