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12-23 08:27 来源: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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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二、审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的对外合作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对外合作区块总体开发方案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八)《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九)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

(一)计划单列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项目对外合作请示文件(一式5份,项目单位应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

(二)计划单列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请示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仅指申请总体开发方案,一式5份)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申请报告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海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出具的油气资源储量证明

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5.位于我国境内的项目需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7.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8.项目招标内容

9.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单独上报的项目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征求军队军事设施安全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除外)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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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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