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煤炭出口配额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12-23 08:28 来源: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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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一)粮食出口配额审批
(二)煤炭出口配额审批
二、审批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出口计划总量和调控意见,下达粮食出口配额给指定国营贸易企业或有关地方组织对外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煤炭出口配额总量范围内,向具备煤炭国营贸易出口资质的企业下达出口配额。配额仅用于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煤炭出口,其他贸易方式下煤炭出口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2
(四)《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7号)
四、申报材料
具备粮食国营贸易出口资质的企业应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国家发改委提出配额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批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次申请数量及理由。
具备煤炭国营贸易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应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国家发改委提出配额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本年度出口实绩和下一年度申请数量及理由。
五、办理方式
集中办理
六、办理时限
粮食出口配额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下达。煤炭出口配额每年12月15日前下达下一年度第一批,剩余部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2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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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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