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017-02-07 08:21 来源: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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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2400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四、受理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部门受理。

五、决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3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4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5

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6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7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8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9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10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12

《资产负债表》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1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决定部门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窗口投诉

(二)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咨询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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