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017-02-07 08:31 来源: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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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2400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四、受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部门受理。

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部门受理。

五、决定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税务机关所公布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印制发票企业条件或未通过招标。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4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5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6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7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8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9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企业印制发票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企业印制发票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准印证》。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窗口投诉

(二)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申请的办公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处(北京市羊坊店西路5号)

(二)联系电话:010-63959427

(三)办公时间:8:00-12:00,13:0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咨询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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