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申请。
二、项目信息
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申请和办理事项,项目编码为49002。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4.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五、决定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分立、合并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及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制度;
4.符合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
1.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股东(会)决议解散;
3.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烟草制品批发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设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资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投资主体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3)拟设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2.拟设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拟设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章程;
5.投资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关于设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该投资主体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该投资主体的决策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6.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应当提供合资协议;
7.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分立、合并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分立、合并企业申请书:
(1)投资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投资主体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3)分立、合并后的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2.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提出分立、合并申请,应当提供该企业股东(会)相关决议;
3. 企业分立的,应当提交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产生的决议;企业合并的,应当提交合并各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产生的相关决议;
4.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撤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撤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申请书:(1)投资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投资主体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2.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股东(会)关于解散该企业的相关决议;
3.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产生的相关决议;
4.烟草制品批发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相关文件;
5.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身份证明。
八、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九、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十层1013-1015室;
2.邮寄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收,邮编100045;
3.传真:010-63606162;
4.电子邮箱接收:xzsq@tobacco.gov.cn;
5.网上受理:http://exap. tobacco.gov.cn。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将受理单送达当事人;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烟草专卖不予许可决定书,依法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
十一、审批时限
国家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在前述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实施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设立/撤销xx 烟草公司的决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xx 烟草公司分立的决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合并设立/吸收合并xx 烟草公司决定。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将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五、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1、窗口咨询、监督和投诉:国家烟草专卖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
2、电话咨询:010-63606161;
3、监督和投诉:010-63606330、010-63606331(传真);
4、信函监督和投诉: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收,邮编100045。
十六、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16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