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许可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烟草企业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在境内开展卷烟来牌或来料加工、卷烟品牌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规格等项目的申请和办理,项目编码为49009。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8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2.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五、决定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六、设立条件
(一)有与生产卷烟相适应的场地、资金、技术和设备要求;
(二)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行业卷烟品牌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及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制度;
(四)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
(五)合作卷烟品牌须是国际知名品牌;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卷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由境内烟草企业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以下文件、证明:
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申请,其中应当载明:
(1)中外合作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合作方式;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中外合作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
4.外方所在国或地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公司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副本、银行资信证明和公司背景材料;
5.卷烟商标及该商标在境内及销售目标市场的注册证明;
6.卷烟商标在境内和销售目标市场有关所有权和合法性的查询证明;
7.合作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
八、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的全部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表述。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九、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十层1013-1015室。
2.邮寄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收,邮编100045;
3.传真:010-63606162;
4.电子邮箱接收:xzsq@tobacco.gov.cn;
5.网上受理:http://exap. tobacco.gov.cn。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一、审批时限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前述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许可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实施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同意开展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不予同意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办公地点和时间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将审批文件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五、公开查询
(一)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010-63606161
(二)电话监督和投诉:010-63606330;
(三)传真监督和投诉:010-63606331;
(四)信函监督和投诉: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收,邮编100045。
十六、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