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017-06-14 17:33 来源: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
【字体: 打印

一、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项目是指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事项的申请和办理,项目编码为49008。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8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1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3.《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2号)。

四、受理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五、决定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六、申请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场地、资金、技术和设备要求;

(二)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及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制度;

(四)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

(五)如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则限定于该同类产品国内产能不足的领域。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设立申请,应当载明:

(1)投资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投资主体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3)拟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等;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外资企业章程;

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投资方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该投资主体的决策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7.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设立申请,应当载明:

(1)投资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投资主体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3)拟设立生产烟草专卖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等;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由合营/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

5.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6.合营/合作各方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该投资主体的决策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7.其他合营者一致确认申请方的同意函等书面证明文件;

8.授权委托书。

八、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的全部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表述。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九、申请材料的接收

1.窗口接收: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十层1013-1015室;

2.网上提交:http://exap. tobacco.gov.cn;

3.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收,邮编100045;

4.电子邮箱:xzsq@tobacco.gov.cn;

5.传真:010-63606162。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审批时限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前述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许可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实施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审批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同意设立XX外商投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不予设立XX外商投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决定。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五、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一)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010-63606161

(二)电话监督和投诉:010-63606330;

(三)传真监督和投诉:010-63606331;

(四)信函监督和投诉: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收,邮编100045。

十六、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责任编辑:薛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