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2017-06-14 17:40 来源: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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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在中国境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应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项目编码为49003。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2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五、决定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六、申请条件

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新办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3)原许可证正副本;

3.办理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许可证正副本;

八、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表》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3.受理机关在4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1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一并送达。

十一、审批时限

1.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十四、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一)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010-63606161

(二)电话监督和投诉:010-63606330;

(三)传真监督和投诉:010-63606331;

(四)信函监督和投诉: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收,邮编100045。

十五、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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