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广东省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
五、决定机构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广东省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因有特殊家庭困难需要返回内地定居。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港澳居民定居证明。
九、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
(四)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十一、办证时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须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
十四、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
(一)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地址:××××××××,咨询投诉电话:××××××××;
(二)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地址:××××××××,咨询投诉电话:××××××××;
(三)国家移民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咨询投诉电话:010-66266400。
(具体由各地自行完善)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二)办公时间:××××××××
(具体由各地自行完善)
附录:
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由各地自行补充完善)
2、常见错误示例(由各地自行补充完善)
3、常见问题解答(由各地自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