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政府法制建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5月1日起施行

  自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99号)     航空公司预报信息的内容包括:航班载运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证件号码、护照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   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注册、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35号)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5号)   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信息。海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4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8号)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内河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和利用渡船、浮桥以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依法纳入港口管理的渡运码头,不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