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3日   来源:公安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1 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