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社会团体的证书和印章,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2-11 15:18 来源: 中国社会组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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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的证书、印章等物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社会团体被限期停止活动时,才能封存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在封存前,执法人员应制作封存通知书,送达给被处罚社会团体;

(3)封存通知书应写明封存的依据,并注明“封存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销毁或转移上述物品”;

(4)在执行封存时,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对拟封存物品进行清点;

(5)清点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填写物品封存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6)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交保管人,一份交当事人。

当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必须按时归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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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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