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社会团体的证书和印章,应履行什么程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2-11 15:18 来源: 中国社会组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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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收缴证书和印章属于从属性行政行为,只有在对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时才能运用。如果对社会团体给予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那么就不能对其证书和印章进行收缴,而只能封存,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的证书和印章,应履行以下程序:

(1)在收缴前,执法人员应制作收缴通知书,送达给被处罚的社会团体;

(2)收缴通知书应写明收缴的依据;

(3)在执行收缴时,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对拟收缴物品进行清点;

(4)清点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填写物品收缴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收缴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交保管人,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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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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