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推出4项便民服务措施简化房屋登记程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5-16 16:44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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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16日专电(记者孔祥鑫)记者16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住建委近日通过修订《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推出4项便民服务措施,从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房改房遗失补证等方面简化房屋登记程序,提高房屋登记效率和质量,减少了群众办房产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新举措将于7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推出的第一个便民举措是购房人可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证。过去,购房人买了新建商品房后,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再由开发商统一分批为购房人办理每户的房产证,往往造成有些购房人买房后等好几年才能拿到房产证。便民新举措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同时,需将企业配合业主办证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在登记部门备案。备案后,购房人凭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房产证。

  规范推出的第二项便民举措是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无需公证。过去,假如父亲想将名下一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儿子,过户前必须先去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支付公证费。此次推出的便民举措,取消了过户时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不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公证。

  按现行限购政策,受赠方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赠与房产办理产权过户前,应先到网签窗口进行受赠人的购房资格核验,核验通过后,房屋登记部门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规范推出的第三项便民举措是购房人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证无需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住宅“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的情况下,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不用再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办完产权后,再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规范推出的第四项便民举措是房改房遗失补证无需售房单位出证明。原来规定,产权证遗失的,产权人登报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但房改房产权证遗失的,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说明后才能补发。

责任编辑: 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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