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5-30 10:05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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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银川5月28日专电(记者艾福梅)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宁夏对在岗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进行了调整。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2014年起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夏将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纳入高温津贴享受范围。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发放高温津贴需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经费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记者采访了解到,宁夏上次调整高温津贴范围和标准是2010年,这次调整与上次最大的区别有三个方面:一是提高了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天7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5元分别提高到12元、8元;二是延长了发放时间,由2010年的7月、8月、9月发放三个月时间,调整至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时间;三是扩大了发放范围,由2010年仅限于企业发放,扩大至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

责任编辑: 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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