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2016-11-28 16:50 来源: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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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行政事项类别

项目名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05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15年第1号令)

资格认定方式

商务部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的资格,具体类别和数量、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等内容详见具体资格认定招标公告。

受理机构

对于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资格的申请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决定机构

商务部(对外援助司)

审批数量

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资格的,无数量限制。

资格条件

(一)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

1、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4、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5、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申请前三年均列入商务部统计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前一百强;

7、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8、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2)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04);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

9、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10、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二)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1、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4、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5、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6、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7、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8、申请前三年在受援国有进出口业绩;

9、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1)通过海关企业信用认证;

(2)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三)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

1、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4、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5、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从事项目管理服务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管理或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类别)甲级资格;

7、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与具备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人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8、具备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业绩;

9、具有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经验。

(四)援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1、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4、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5、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能力;

7、具备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业绩;

8、具备相关项目的实施经验。

(五)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

1、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4、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5、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备丰富的对外培训经验和较强的外事接待能力;

7、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其他软硬件;

8、在相关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可研能力和影响力。

(六)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1、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4、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5、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咨询资质或其他技术资质;

7、具备开展境外项目咨询服务的相关业绩;

8、具备项目咨询服务经验。

申请材料

(一)申请资格认定(延续)的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须提交:




(二)申请资格认定(延续)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须提交:

(三)对于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等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的,参与投标企业应提交的资料详见具体资格认定招标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下的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资格审查办理基本流程


资格审查办理方式

(一)申请材料受理

1、中央企业或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向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核后,将企业申请材料连同初核意见一并向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交;

3、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不予接收,要求其按规定补正;对于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对外援助司。

(二)资格审批

1、对外援助司对已受理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无误并完成最终审核后代部下达资格认定的批件。

2、经初审或复审需补正有关材料的,对外援助司请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企业予以补正;对于经补充完整的申请材料,按上款规定程序完成最终审核后下达资格认定的批件。

3、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对外援助司完成最终审核后下达不予认定的通知。

资格审查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公示以及申请企业补正材料等,不计入时限。

审批收费

无收费事项

审批结果

商务部关于认定资格的批复文件

结果送达

(一)对于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向经资格认定的申请人送达商务部关于认定资格的批复文件或不予认定的通知。

(二)对于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资格的,商务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直接向经资格认定的申请人送达有关批复文件。

(三)对外援助司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对外援助司子站的“资格认定公告”专栏中公布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名单。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许可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2、按照行政许可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程序;

3、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许可批准文件要求履行变更备案等程序。

咨询途径

(一)资格审查事务窗口咨询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电话:010-65197859)

(二)其他事务电话咨询

商务部对外援助司法规处(010-85093522, 010-85093558)

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商务部对外援助司(010-85093522, 010-85093558)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

(三)乘车路线:公交1路、52路在东单路口西站下;地铁在1号线和5号线东单站下;地铁在1号线和5号线东单站下。

公开查询

资格审查方式下,资格申请受理后即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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