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办理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适用本指南。
二、项目信息
前审后批,包括3个子项目:
1.直销经营许可(设立直销企业);
2.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3.直销企业重大事项变更。
三、审批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1.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2.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条)
3.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受理内资企业申请)。
商务部外资司(受理外资企业申请)。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不限。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二)申请企业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出具了向商务部转报申请的文件。
八、申请材料目录
九、申请接收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10-65197962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省级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企业申请材料,提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四)商务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需要颁发或换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出示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商务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商务部批件、《直销经营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企业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010-65197970,6519881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办公时间: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