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

2016-11-29 15:01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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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审批对象

    中央企业

申请条件

    中央企业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的岗位

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

1.申请函,包括企业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种类、特点及原因;

2.中央企业所属法人单位目录(一般到二级),申请事项涉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说明,包括岗位描述、涉及不同特殊工时种类的岗位人数及占比、拟实行的期限及综合计算周期等;

4.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履行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工会或职代会意见、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公示反馈意见情况。

基本流程

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时限

20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无(以人社部函形式回复)

年检要求

无(审批一次时效为3年)

承办单位及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550房间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10-84208550

办理网址

注意事项

注意沟通充分 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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