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2016-11-29 16:39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字体: 打印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审批对象

拟设立职业资格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1.该职业专业性强;

2.行业发展需要;

3.队伍规模较大;

4.符合职业分类中“小类”的职业属性和特点,无职业交叉;

5.适宜用职业资格进行规范和管理。

提交材料目录

及说明

拟设立职业资格的行业部门(协会、学会)提出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基本流程

拟设立职业资格的行业部门(协会、学会)提出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书面申请→专技司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听取专家意见,起草立项请示→人社部部领导审定→相关行业部门会签→颁布实施

审批时限

3个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职业资格制度文件

年检要求

承办单位及

办理地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10-84207348

责任编辑:薛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