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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定义问题  

2019-07-23 17:14 来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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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部工作人员您好,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指已经备案的经营者(许可改备案前是否指已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如果某机动车维修厂之前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在许可改备案过渡期内,运管部门还无法办理备案手续前,存在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五十一条进行处罚?谢谢。

答:您好,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的监管对象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的、已备案的和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2、“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在许可备案过渡期内,运管部门还无法办理备案手续前,存在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况予以处理,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予以处理。 (答复单位:运输服务司)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钟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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