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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权限的咨询

2019-07-29 17:06 来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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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在搞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我想咨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之规定,把交通运输部门的处罚权划到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部门以为的另外一个单位),请问这个综合行政执法局能检查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吗?是否超越了权限范围?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您好,本栏目已就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只能,有权依法检查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主体权限的法律问题,司法部在前期改革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已研究论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钟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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