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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缺陷与安全事故

2020-02-17 14:56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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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质字〔2010〕111号文件《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工程质量事故”系指某种“质量缺陷”,请问“质量缺陷”的定义是什么,是不是不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标准的,就属于“质量缺陷”?再就是,工程质量事故与工程安全事故的定义有什么区别吗?安全事故是不是必须有人员伤亡?或者安全事故必须有毁坏、废弃等突发事件发生?安全事故发生的范围是不是包括全部导致建设活动停止(停工)的所有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三条规定,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因此,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属于质量缺陷。

2.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第二条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工程质量事故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原因、发生阶段等方面有所区别。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钟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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