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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设定依据

2020-06-05 15:03 来源: 科技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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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法》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科技部令第18号)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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