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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健康码”作为通行唯一凭证、机场进口货物与其它货物不混装不交集……本周民生大事来了!

2020-11-28 21:2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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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关键词:

信用|老年人|药价|疫情防控|禁捕

1

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会议指出,一是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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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

2

不得将“健康码”作为通行唯一凭证、不得拒收现金……便利老年人,国办发文了!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各地不得将“健康码”作为通行的唯一凭证,对老年人等群体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持纸质证明通行、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推进“健康码”与身份证、社保卡、老年卡、市民卡等互相关联。保持巡游出租车扬召服务,鼓励提供电召服务,对老年人订单优先派车。要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医疗机构应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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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3

明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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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4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近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规范》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规范》明确,“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此外,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还同步印发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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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5

机场进口货物与其它货物不混装、不交集!

日前,民航局修订发布《运输航空公司、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六版)》。《指南》对于进口货物运输、装卸、转运流程提出具体防疫措施,例如要确保相关人员防护到位,固定相关地面人员及操作场地、生产设备、人员休息区域,对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地面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与健康状况监控;在货物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保证进口货物与其它货物不混装、不交集,最大限度减少交叉风险与传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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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修订发布《运输航空公司、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六版)》

6

禁捕退捕!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告》明确,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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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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