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进行资格认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05-07 15:57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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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是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是单位具备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基本设施及规章制度。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的福利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比例和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按照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残疾人联合会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比例和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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