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把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计入安置比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05-07 16:01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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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是指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地区残疾人就业的行为,也指残疾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流动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即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不受地区或户籍限制,均应视为其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行为。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残疾人跨地区就业设置了户籍限制规定,甚至对本地非城镇户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也进行了限制。“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现象比较突出。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规定对促进残疾人流动就业、实现残疾人平等就业和城乡、地域统筹就业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体现了条例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基本原则,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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